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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与邓*、范*(系邓*之妻)贷款纠纷案
来源:闫宏峰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9
浏览量:660
被告邓*因购买红桥区芥园道商品房而申请按揭贷款。于2006年8月与原告签订了《兴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》,合同约定:原告向被告邓*提供人民币借款,借款期限为30年。被告自2007年12月起至起诉日,已连续7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。被告范*亦未履行相关义务。于是发生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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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闫宏峰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高地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2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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